信用證結算是當前國際貿易企業(yè)所采用的主要結算方式之一,使用非常廣泛。正常情況下,受益人(出口商)只要提交與信用證相符的單據(jù),開證行必須付款。正是信用證的這種獨立抽象性原則,給了不良出口商可乘之機去實施欺詐。因此,如何防范信用證項下的欺詐是一個值得探索有意義的問題。本文基于進口商視角,對典型的信用證欺詐案進行了深入具體的分析,并對信用證項下進口商如何規(guī)避風險給出了相應的啟示。
一、案情簡介
中國進口商E公司(以下簡稱E公司)與美國出口商F公司(以下簡稱F公司)簽訂了價值為180萬美元的進口合同,購買150噸陶瓷金屬耦合劑, 結算方式為信用證,付款期限是提單日后80天,不允許分批、不允許轉運,合同約定解決爭議的方式為仲裁并規(guī)定仲裁地點為中國。2010年11月8日,中國G銀行(以下簡稱G銀行)應E公司的申請,根據(jù)此合同用SWIFT MT700報文格式開立了一份不可撤銷的無保兌的延期付款信用證,開證申請人(進口商)為E公司,受益人(出口商)為F公司,信用證金額為USD1,800,000.00,貿易術語為CIF BEIHAI PORT,GUANGXI CHINA AS PER INCOTERMS 2010(CIF中國廣西北海港,適用2010通則)。該信用證的通知行為美國H銀行(以下簡稱H銀行),付款行為開證行G銀行。2010年11月19日,H銀行在未得G銀行授權條件下與F公司簽訂了一份《信用證款項預付總協(xié)議》,并在當日向開證行G銀行寄交了信用證項下的全套單據(jù),G銀行收到單據(jù)審單無誤后,在2010年11月29日向H銀行發(fā)送SWIFT MT799報文,承諾于2011年2月3日到期日時付款,報文原文為:“DOCS HAVE BEEN ACCEPTED TO MATURE ON 110203(單據(jù)已經被接受,在2011年2月3日到期日付款)”。H銀行收到承諾付款的報文后,根據(jù)2010月19日與F公司簽訂的協(xié)議,在2010年11月30日提前將款項墊付給F公司。
E公司拿到提單后,未能從船公司網(wǎng)站上查到相關的貨物信息,就委托專業(yè)機構通過海事調查拿到了F公司未有發(fā)貨就向開證行G銀行提交虛假提單的確切證據(jù),證明F公司存在惡意不交付貨物的行為。隨后E公司又以F公司信用證欺詐為由向法院申請止付令,在信用證規(guī)定的到期付款日前成功止付了該信用證項下的款項。一審判決結果是F公司信用證欺詐成立,開證行中國G銀行免除付款責任;F公司及美國H銀行不服判決,提起上訴被駁回,維持原判;H銀行不服二審判決,又提起上訴,2014年6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再審判決:駁回H銀行再審申請。
二、幾點啟示
1、做好對出口商的相關背景調查
謹慎地選擇貿易對象始終是最為重要的黃金法則。即使是老客戶也不能掉以輕心,每次交易都是獨立的,前次順利的交易并不意味著后一次也會成功。除加強對出口商的資信調查外,還需要通過一些渠道做好出口國國家風險的調查,避免因國家風險變化而造成損失,做到防患于未然。
2、選擇有利于自己的信用證兌用方式
通常情況下,遠期信用證項下進口商為了給出口商提供融資的便利,會將信用證開立成自由議付信用證,但此類信用證對進口商來說風險較高。自由議付信用證項下,任何銀行都是開證行授權的指定銀行,若指定銀行已經承付、議付或者已經付款了,其就取得善意第三方的地位。在出現(xiàn)欺詐的情形下,因指定銀行得到開證行的授權,其行為就是善意的,法院就不能止付開證行的付款。進口商若要合理利用“信用證欺詐例外”原則,防范信用證欺詐下出現(xiàn)善意第三方導致開證行不得不付款的風險, 進口商最好的選擇是開立以開證行為付款人的延期付款信用證!
總之,為防止信用證欺詐,進口商必須牢固樹立防范風險的意識,做好交易前的全部準備工作,盡量做好事前預防。一旦發(fā)生信用證欺詐后,要積極收集證據(jù)申請司法救濟,合理利用“信用證欺詐例外”原則規(guī)避風險,通過法律的強制性措施止付信用證項下的款項,保護自己合法的權益,把損失減少到最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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