信用證結算是當前國際貿易企業(yè)所采用的主要結算方式之一,使用非常廣泛。正常情況下,受益人(出口商)只要提交與信用證相符的單據(jù),開證行必須付款。正是信用證的這種獨立抽象性原則,給了不良出口商可乘之機去實施欺詐。因此,如何防范信用證項下的欺詐是一個值得探索有意義的問題。本文基于進口商視角,對典型的信用證欺詐案進行了深入具體的分析,并對信用證項下進口商如何規(guī)避風險給出了相應的啟示。
一、案例簡介
國內A公司與外商簽訂了一筆進口鋼材的合同,貨物價值為504萬美元,合同規(guī)定以信用證方式結算。A公司依約對外開出信用證后,在信用證裝期內,外商發(fā)來傳真稱貨物已如期裝運。不久開證行即收到議付行轉來的全套單據(jù),提單表明貨物于某東歐港口裝運,在西歐某港口轉運至國內港口。單據(jù)經審核無不符點,開證行對外承兌。
A公司坐等一個多月,貨物依然未到,深感蹊蹺,遂向倫敦海事局進行查詢,反饋回來的消息是:在所述的裝船日未有屬名船只在裝運港裝運鋼材。此時信用證項下單據(jù)已經開證行承兌,且據(jù)議付行反饋回的信息,該行已買斷票據(jù),將融資款支付給了受益人。開證行被迫在承兌到期日對外付款,A公司損失慘重。
二、案例分析
這是一起典型的以偽造單據(jù)進行的信用證詐騙。
1、核實提單的真實性,尤其是進口一些大宗商品。
無論是在簽訂合同還是開立信用證時,均要求客戶在裝船之后一定時間(如24小時)內發(fā)送裝船通知,列明提單號碼、裝卸港、裝船日期、貨名、裝運數(shù)量等內容,以便通過相應機構查詢船蹤,確定提單內容的真實性。一旦查得提單有詐,即可認真審單以合理拒付。即使單據(jù)不存在不符點,也可尋求司法救濟。
2、規(guī)范好商品檢驗條款。
開證申請人在信用證項下付款贖單的特點要求,在合同簽定和申請出具信用證時要規(guī)范好進口貨物的檢驗條款,如在信用證中要求客戶提交獨立機構出具的檢驗證書。如此可避免貨物未裝船或裝船貨物的質量問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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